******街道************00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居,北侧紧邻志福路。地块总面积1998m2,中心位置坐标:E119.946659°,N30.471956°。
根据资料查阅、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地块内1998年以前为天然竹林地;1998年地块内养殖鲶鱼苗开挖修建了水泥池、看护房和水塘,水塘面积约100m2,一直闲置,未进行养殖,水泥池为地上建筑;2015年水泥池和看护房废弃不再使用;2018年地块内建筑物拆除并平整为空地,水泥池区域不存在外来土方填平,建筑垃圾进行清运;2023年地块内水塘被填平,为闲置空地。水塘面积约100m2,深度0.5米,填土量约50方。填土来自地块内地势较高的土,无外来填土。
******街道************002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编号:德规条******250025号),规划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08)的科研用地(08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对于其再开发利用土地性质,是否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二条,本地块属于敏感用地,符合第七条“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街道双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了解本次变更用途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次变更用途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受委托后我公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街道******************街道************00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计送检了土壤样品18个(含12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2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必测的45项、pH、石油烃(C10-C40)。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地块内所有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送检了5个地下水样品(含3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水样和1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5项常规指标(除两个微生物指标和两个放射性指标外)、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根据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地块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除氨氮和锰外均低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其中氨氮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无需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锰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开发利用,且锰不会形成挥发性的气态污染物,因此不存在暴露途经,无需进行下一步暴露量及非致癌危害伤等结果计算,地下水锰的环境与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街道************00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质量低于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要求;地下水除锰、氨氮2个指标超标外,其余指标均低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等相关标准,其中氨氮均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无需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锰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开发利用,且锰不会形成挥发性的气态污染物,因此不存在暴露途经,无需进行下一步暴露量及非致癌危害伤等结果计算,地下水锰的环境与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本地块可作为科研用地开发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等工作。